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让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医疗费用零负担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生育医疗费
1、顺产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为1400元(不含产前检查费)。
2、剖宫产由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650元(不含产前检查费)。
3、其他待遇不变。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算工资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由原来按照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增加因生育引发的并发症支付的医疗费用
发生下列因生育引起的1种并发症的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在给予医疗费补贴500元,若同时有2种以上(含2种)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补贴1000元。
生育并发症26种: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廊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刚然综合症、产娠期中暑和产娠期精神失常。
四、调整时间
本次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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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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